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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91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彭昭芬滕允潔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91號

聲請人
魏 高 明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958、9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9月15 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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