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魏 高 明
- 聲請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958、9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2日、9月15 日分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