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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陳靜芬張競文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泰億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昱凱工業社即劉永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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