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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恩山高金枝吳光釗李錦美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
康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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