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 聲請人
- 康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涂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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