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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吳光釗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 原告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魏高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送達聲請人魏高明指定之郵政信箱(其經郵局通知,逾期未領,並無礙合法送達之效力)、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及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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