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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26號

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詹文馨周玫芳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26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喬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芷吟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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