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
- 上訴人
- 陳素貞
- 上訴人
- 柯美霞
- 上訴人
- 葉志龍
- 上訴人
- 朱美玉
- 上訴人
- 張寶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凱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再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士凱,有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可憑,其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零二元,惟不足二萬四千五百零三元。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收受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