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擴張上訴之聲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號上 訴 人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上訴 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芳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鐵山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池泰毅律師 被 上訴 人 法商達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Investissements S.A.R.L)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Dassault 被 上訴 人 萬蕙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被 上訴 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添枝 被 上訴 人 蕭智芬 李偉賢 鍾自強 楊錦洲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韓世祺律師 文大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德榮 李訓鈞 蘇名宇 原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洪文江 張壽彭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李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二年度金上更㈡字第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就該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鐵山、蘇名宇應連帶給付以新台幣(下同)二千一百零五萬一千九百零九元計算、其餘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以二千一百三十七萬元計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