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
- 上訴人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義
- 訴訟代理人
- 王龍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誼勳律師
- 被上訴人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原勤業眾信會計師事
- 被上訴人
- 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冠仲
- 訴訟代理人
- 盧孟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冠仲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重上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6,762萬8,712 元本息之訴,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法院審理後,將第一審為其敗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給付268萬3,439元本息,賴冠仲給付200 萬元本息,如任一賠償義務人於200 萬元範圍內為給付,他賠償義務人於給付同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就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既受勝訴判決,竟仍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