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請求返還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吳光釗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二號

上訴人
大利進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琇
被上訴人
黃清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