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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沈方維詹文馨周玫芳梁玉芬魏大喨
  • 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 上訴人
    詹世雄
  • 被上訴人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上 訴 人 詹世雄 鄭錦文 被 上訴 人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詹世雄、鄭錦文分別於同年5月5日、3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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