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
- 上訴人
- 詹世雄
- 上訴人
- 鄭錦文
- 被上訴人
-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
- 被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榮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詹世雄、鄭錦文分別於同年5月5日、3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