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

一、台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吳光釗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

聲請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3分之2。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請求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公司)就購買公司債案、短期借貸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 1億元本息(下稱甲部分),及旺旺友聯公司、王令麟就Cable Modem案連帶給付2億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撤回對旺旺友聯公司之上訴,惟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未因其撤回該部分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其聲請退還就甲部分所繳裁判費3分之2,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