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 上訴人
- 黃復鑫
- 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坤銘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查上訴人於原審係對被上訴人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判決為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被上訴人並非受原審該部分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逕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