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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鍾任賜鄭純惠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上訴人
黃復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被上訴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查上訴人於原審係對被上訴人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判決為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被上訴人並非受原審該部分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逕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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