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07號上 訴 人 黃復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查上訴人於原審係對被上訴人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以判決為之)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薪資及提繳退休金,被上訴人並非受原審該部分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上訴人逕對其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