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 上訴人
-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介正
- 上訴人
-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 上訴人
-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 歐陽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被上訴人
-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祥
- 被上訴人
-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治
- 被上訴人
-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治
- 被上訴人
-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專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群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既非受裁判之當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