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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國禎黃國忠鄭純惠林金吾鄭雅萍
  • 法定代理人
    簡國隆、陳秋子

  • 上訴人
    冠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上 訴 人 冠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隆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 訴 人 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建上字第64號),各 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冠東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5年3月23日由李啟明變更為簡國隆,有臺北市政府函附卷可稽,簡國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兩造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各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系爭北上及南下排水、掛網工程合約為上訴人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展公司)授權訴外人竑鋒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竑鋒公司)以億展公司名義招商,竑鋒公司總經理李世沂與冠東公司議約後,億展公司在合約用印,億展公司為契約當事人,應對冠東公司負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其應給付冠東公司系爭北上工程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9萬261 元;系爭切結書記載:「立書人冠東工程有限公司前承攬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國道3號南下380K+650+650~381K+000 邊坡修復工程(100) 之植生、水平集水管工程,立書人業已完工並已收受億展公司所給付上開工程之工程款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1,500,000元),餘尾款由協力廠商竑鋒工程有限公司簽立本票1 張(面額$1,961,189)與保留款支付,日後竑鋒工程有限公司未給付時,億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監督付款之責」,故冠東公司就系爭南下工程之工程款,須先請求竑鋒公司給付,於竑鋒公司未依約履行時,始得請求億展公司給付,冠東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曾向竑鋒公司請求給付,或提示竑鋒公司所簽發上開本票請求付款而未獲支付,其逕請求億展公司給付,不應准許;上開南下工程於101年5月間發生坍塌,冠東公司進行修復後,兩造簽訂書面再修復工程合約,冠東公司已依約完成再修復工程,業主亦已驗收合格,億展公司不得以數量不能確認或未經業主驗收為由拒絕付款,扣除億展公司已給付之105 萬元,冠東公司得請求億展公司給付154萬4,718元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各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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