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 聲請人
-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
此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不同。本件被上訴人鄭劉哈於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下稱第2865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107年3月20日死亡,經本院於109年10月21 日裁定命其繼承人鄭鈺霏、鄭卉婷、鄭明香承受訴訟,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第2865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以其提起另案分割遺產訴訟,始知鄭劉哈死亡云云,聲請更正該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