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 上訴人
- 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志
- 被上訴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上字第134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忠志為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劉忠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自應由劉忠志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劉忠志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