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陳玉完、周舒雁、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黃埮城、劉宗興
- 當事人宏偉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號上 訴 人 宏偉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建上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聲明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七日僅就其中敗訴之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二十日始具狀就原審駁回其利息請求部分及一千零七十九萬元至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翌日起、四百六十五萬四千一百十一元至一○一年七月二日翌日起均至判決確定日止之法定利息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為給付,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揆諸首揭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聲明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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