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詹文馨周玫芳李錦美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
兄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總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建上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承攬被上訴人「枋山鄉善餘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景觀綠化工程項目包括植栽,植栽撫育費總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四萬零三百七十八元,在系爭工程驗收結算完畢時,被上訴人就工程總金額中預扣該撫育費未為給付,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四年撫育費工程款將先行繳入本所(即被上訴人),其後四年將按每六個月為一期估驗計價,四年過後若有餘款,將不予計價。」,上訴人僅於撫育期將屆之一○二年七月三日申請估驗計價撫育費二十九萬二千五百四十七元,餘均未按期申請估驗計價,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餘植栽撫育費二百零四萬七千八百三十一元本息,不應准許等詞,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