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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一、台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給付工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鎮生
法定代理人
黃順福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8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鎮生、黃順福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榮桂已於第三審程序中之民國 106年3月6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稽,迄未經董事會重新選任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王鎮生、黃順福代表公司,其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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