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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滕允潔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

抗告人
張芝菡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全字第2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8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同年月21日止(期間之末日即同年月20 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出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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