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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93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林金吾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93號

抗告人
杜俊謙律師即林耀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馥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9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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