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9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93號
- 抗告人
- 杜俊謙律師即林耀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馥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 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26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