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號
- 抗告人
- 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兆源
上列抗告人因與鄭弘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勞聲字第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重勞訴字第九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原法院以:抗告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抗告人菱正環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正公司)民國一○○、一○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二至一○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一○五年一至四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抗告人林兆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一○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資產負債表記載菱正公司有現金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四元、應收帳款二千五百萬元、存貨三百八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一百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三元,且菱正公司資本額二千四百萬元,林兆源一○三年度投資總額達一億餘元,有菱正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林兆源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稽,難認抗告人已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籌措款項以支付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查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所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覆第三人菱正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菱正公司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產目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通緝第三人張國泓、林恒滄之通緝書,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林兆源持股資料,第三人源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第三人鑫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及一○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與資產負債表、一○五年一至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三人台灣銅線股份有限公司一○三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第三人菱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四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一○五年一至六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影本,並不足釋明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原法院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