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八號
- 再抗告人
- 李克達
- 再抗告人
- 李榮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施淑珍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縱債權人對本案敗訴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阻斷其本案請求業經確定判決否定之效力。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前聲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一○二年度司裁全字第六一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伊之財產為假扣押後,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該院、原法院及本院先後以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及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號判決再抗告人敗訴確定為由,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有理由,以一○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四一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再抗告人對該處分提出異議,經高雄地院以一○五年度事聲字第七一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以系爭假扣押裁定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非相對人不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況再抗告人尚未獲再審之勝訴判決確定,高雄地院司法事務官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因而維持高雄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猶泛言本案確定判決可能因再審之訴有理由而遭推翻,不得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