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586號再 抗告 人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牟卓吾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364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擔保金額部分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再抗告人以其於民國103年4月9 日向相對人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受之相片裁切自動化等設備有瑕疵,經其解除契約,得請求返還價金為由,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准其供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5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返還價金請求權,業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台新銀行企業金融網系統資料、存證信函回執等件為證,堪認其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又相對人公司資本額僅200 萬元,有公司資料查詢為證,且再抗告人僅於執行程序中扣得相對人存款、貨款債權100 餘萬元乙節,為相對人所不爭,與再抗告人主張之債權額懸殊,不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亦有釋明,然其釋明不足,但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審酌相對人為小型公司,再抗告人本件債權額已達相對人資本額之7.5 倍,如准再抗告人假扣押,相對人信用、營運、週轉之資金不免大受影響,甚至無以為繼,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所定之擔保金額不宜從低,認再抗告人供擔保金額以1,500 萬元為適當。爰以裁定將臺中地院裁定關於供擔保金額部分廢棄,改命再抗告人應供擔保1,500萬元後,始得假扣押。 查法院為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假扣押之裁定,該項擔保乃備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可能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原法院未就相對人因假扣押可能遭受之損害予以調查審認,遽以再抗告人請求假扣押之財產金額,作為酌定假扣押擔保金額之依據,不無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關於供擔保金額之酌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