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8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蘇芹英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898號

再抗告人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再抗告人
佛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榆
代理人
廖希文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江木清與債務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99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 條第4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裁判之內容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下稱桃園地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宣告假執行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按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1794號裁定確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樹木(原名陳鵬仁)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土地10筆(下稱系爭土地),及債務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鵬公司)所有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納骨塔位(下稱系爭建物),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億7,500萬元本息(對債務人豐鵬公司、陳樹木)、1,600 萬元本息(對債務人豐鵬公司),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80360 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該院司法事務官 (下稱司事官)依相對人之聲請,於105年6月8日以執行命令 (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除去再抗告人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田公司)、佛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佛品公司)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再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司事官裁定 (下稱原處分)駁回,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出異議,於該院法官以105 年度執事聲字第57號裁定 (下稱第57號裁定)駁回其異議後,提起抗告。原法院以:陳樹木於88年6月17日及同年8月18日,以系爭土地為江木清設定第1順位及第2順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各6,000萬元,存續期間依序自88年6月14日起至90年6月13日止,及88年8月12日起至90年8月11 日止。嗣陳樹木於98年7月30 日將系爭土地設定系爭地上權予豐田公司,豐田公司於102年11月20 日將該地上權部分讓與佛品公司。執行法院將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併付拍賣,以系爭土地有系爭地上權存在,拍定後不點交為拍賣條件,經於105年2月18日、3月17日、4月14日,依序以底價16億6,600萬元、13億3,280萬元、10億6,624 萬元進行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且未經債權人聲明承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江木清對陳樹木共1億2,000萬元之債權,依系爭執行名義所載,江清木對豐鵬公司、陳樹木之1億7,500萬元債權,均為江木清行使系爭抵押權時存在之債權,自形式審查,於1億2,000萬元範圍內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系爭土地於第3 次拍賣之底價共計1億2,800萬元,扣除執行費及稅捐等優先債權共342萬3,655元,僅餘1億2,457萬6,345 元,倘再減價拍賣,扣除執行費及相關稅費後,將不足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司事官因認系爭地上權之存在已影響江木清行使系爭抵押權,依其聲請,以系爭執行命令除去該地上權,及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無違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爰維持第57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雖以:系爭抵押權並無實際擔保之債權存在,縱系爭地上權存在,亦不可能有出價不足以清償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情形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惟查再告人所陳之再抗告理由,係指摘原裁定認定系爭地上權已影響系爭抵押權受償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9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