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90號再 抗告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素貞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8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再抗告人之債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該院准其供擔保後對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300 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伊遭再抗告人詐欺致以高價買受系爭房地,已發函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起訴請求再抗告人返還價金1,300 萬元及給付違約金等情,並提出買賣契約、廣告文宣、存證信函、檢察官起訴書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又依再抗告人之公司查詢資料、財務分析、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知其於民國104年至105年間經營情形不佳,每季均見虧損,每股淨值低於10元,其財務狀況確有惡化情事。且再抗告人因系爭建案與承購戶發生糾紛,迄今至少16戶承購戶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總額高達3億餘元。另再抗告人於105年10月12日決議增資子公司德士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0萬元,於同日決議增資子公司快意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元,於106年1月20日決議投資子公司致富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註冊資本額為1 億元,並於105年9月間匯款4,338 萬元至其法定代理人祝文定之帳戶等情。 相對人據以主張再抗告人有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虞,尚非無據,堪認相對人就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且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得命其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因而維持士林地院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