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91號再 抗告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梅珍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8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解除其與伊間「湯.富裔」建案 3樓A 戶預售屋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伊所負返還價金義務與相對人應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互負對待給付,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自無假扣押原因。伊為建設業,因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營造過程中只有成本支出而無法認列收益,迄過戶交屋時才一次認列鉅額收益,造成施工期之財報累計為虧損,實無相對人所稱營運狀況不良情況存在,伊已因多件假扣押提供反擔保達新臺幣(下同)1億2,118萬元而影響股東權益及營運,伊所受損失非相對人假扣押擔保足供補償,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要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再抗告人之再抗告,難謂合法。末再抗告人於本院主張以相對人應返還伊給付之租金 173萬2952元與相對人債權抵銷、伊106年度第1季每股盈餘已達0.27元、拒絕受領伊返還出租房屋地之購買戶已增至 5戶、伊因銀行帳戶被假扣押致向負責人借款等語,及所提蘋果日報網頁、再抗告人及子公司106年及105年1月至3月合併綜合損益表、會計傳票、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警衛值勤日報表等件,為新防禦方法及證據,本院依法不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