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貨物買賣定金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