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