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50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黃國忠蕭艿菁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50號

聲請人
魏 高 明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92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5月18 日分別送達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及送達於聲請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指定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