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5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