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聲 請 人 吳新建 上列聲請人因與雷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 15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