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增資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鄭傑夫
- 當事人周真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00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真玲(即郭啟昭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6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高進棖律師、陳怡成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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