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聲 請 人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齊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