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

聲請人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振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齊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