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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滕允潔彭昭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

聲請人
大湖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宜蘭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 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04號判決提起上訴,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於民國103年12月31 日所提財產目錄,其中土地部分均非伊所有,所飼養之動物大都老化、死亡或遭竊,小木屋及宿舍已老舊待修,果樹、盆栽均未出售,伊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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