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陳銘煌
- 原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聲 請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富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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