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東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深圳市微閃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MICROFLASHTECHNOLOGY CO.,LTD)等間請求給付加工材料代購費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深圳市微閃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MICROFLASHTECHNOLOGY CO.,LTD)等間請求給付加工材料代購費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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