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楊絮雲、吳謀焰
- 原告陳南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633號聲 請 人 陳南晋 上列聲請人因與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2 年度上字第662 號所為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業經臺高院以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9 號判決為其勝訴判決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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