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33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楊絮雲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633號

聲請人
陳南晋

上列聲請人因與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2 年度上字第662 號所為敗訴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7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業經臺高院以105年度上更㈠字第29 號判決為其勝訴判決確定,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