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重瑜王仁貴周舒雁蘇芹英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江隆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之無資力情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