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依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