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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鄭純惠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依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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