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春美律師 李勝琛律師 聲 請 人 蔡儀龍 訴 訟代理 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淑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