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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仁貴李錦美滕允潔李寶堂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
先足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席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美娥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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