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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鍾任賜鄭純惠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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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上訴人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常中堅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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