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康佛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九號聲 請 人 康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涂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