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詹文馨、周玫芳、梁玉芬
- 當事人大統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統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裕隆,業據其具狀聲請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相對人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七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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