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九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大統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裕隆,業據其具狀聲請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兩造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相對人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二○七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三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