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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鄭純惠陳玉完
  •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 被上訴人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白秀碧(即葳騰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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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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