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鄭純惠、陳玉完
- 法定代理人李證菴
- 被上訴人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白秀碧(即葳騰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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