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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吳光釗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送達聲請人魏高明指定之郵政信箱(其經郵局通知,逾期未領,並無礙合法送達之效力)、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及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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