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七號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 聲請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送達聲請人魏高明指定之郵政信箱(其經郵局通知,逾期未領,並無礙合法送達之效力)、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及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