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彬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