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建正
- 訴訟代理人
- 侯旻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 被上訴人
- 世紀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慶律師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王國慶律師、佟思敏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