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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周舒雁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職字第28號

上訴人
正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訴訟代理人
侯旻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上訴人
世紀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佟思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項下,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王國慶律師、佟思敏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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