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604號
- 上訴人
-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薇薇
- 訴訟代理人
- 盧仲昱律師
- 被上訴人
-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祖輝
- 訴訟代理人
- 秦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建上字第10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之1 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將標得業主之系爭工程轉包被上訴人承作,兩造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議價時系爭工項並無PE浪型護管及自由端透氣管之設計,嗣業主變更設計始增加施作,其議價時約定之單價自不包含該部分費用,亦無施工技術規範第02492章第4.2.1款單價包含套管費用規定之適用,上訴人應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1萬5,636元及9萬3,100 元;又被上訴人進行系爭工程試驗孔鑽掘時,發生入腱後灌漿數量顯著異常,經上訴人於100年7月22日會議指示施工順序以了解地質分布情形,經工程設計單位辦理補充地質調查檢討評估後,由業主修正岩錨長度及配置,可見系爭工程確有現場地質破碎致灌漿數量顯著異常情形,上訴人應負擔增加之水泥材料費11萬3,100 元及灌漿工資249萬8,400元;另系爭6 支預力鋼腱岩錨係確認試驗用岩錨,非現場適用性試驗岩錨,試驗時應繼續施拉力至破壞為止,非上開施工技術規範第4.2.1 款約定系爭工項各項試驗及品質檢驗所生費用,該部分28萬7,700 元應另行製作計價。上開金額加計5%營業稅共336萬8,333元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